能以口头形式转让股权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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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以口头形式转让股权吗?
发布日期:2025-02-04 11:46    点击次数:187

2013年4月,张三、李四、王五、蔡二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曙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。该公司工商登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法定代表人为蔡二。公司股权构成情况为:张三20%,蔡二33%,李四32%,王五15%。

2022年10月,李四退出公司,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三位股东,三位股东持股情况变为张三20%,蔡二65%,王五15%。

因公司经营不善,出现亏损,张三于2023年6月提出转让股权,因三人是亲戚关系,张三、王五、蔡二口头达成一致,同意张三转让,约定了股权转让对价为80万元,当时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。同年7月王五和蔡二签订《股权转让具体安排》,协议中王五和蔡二约定由蔡二受让张三全部股权,向张三支付对价,王五不受让。公司股权变成蔡二85%,王五15%。

2024年5月,由于张三一直未收到股权转让款,和蔡二、王五协商无果,遂向法院起诉,要求蔡二支付股权转让款,并支付逾期利息,王五作为第三人参加案件审理。

蔡二认为,虽然股权转让安排有具体约定,但原告并未在协议上签字,协议对原被告双方没有约束力。原告认为,三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了口头协议,根据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,可以采用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。因此,口头的股权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对各方具有约束力。股权转让安排恰恰是口头转让后的具体安排。

至于工商登记中并未反映股权变动情况,原告认为,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有效性,也不影响原告根据协议追讨转让款的权利。由于标的公司一人公司的性质,被告无需也未要求原告配合办理工商登记。

至于转让价格,虽然标的公司出现了亏损,并非股权没有价值,两者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,被告没有任何依据无偿受让原告的股权。

由于第三人也出庭确认了三方曾达成过口头转让协议,结合案件事实,最终法院确认了口头转让协议的有效性,支持了原告的诉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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